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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社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摘登

桂价费〔2011〕26号——来源:广西民间组织信息网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发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决取缔各种不合理收费。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对存在垄断的服务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涉及到全区的重要服务性收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对其他不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公开的原则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管理。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
四、加强社团行业自律。各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民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已浏览2387次  发布日期: 2/23/2012 4:45:40 AM  发布: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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