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业工程师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学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学会工作正常开展,依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学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规定及本学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会费标准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学会的会员,每年应按时按标准缴纳会费。
第二条
本学会会费标准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情形,同一情形同一金额收取,不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本学会会费标准在合理测算基础上确定:
(一)个人会员会费300元/年,参加会员大会免费;
(二)单位会费3000元/月,提供工业工程继续教育、企业诊断和先进制造指导服务;
第二章 服务清单
第三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为:工业工程诊断咨询、继续教育、学术交流、考察研究、对外合作、战略规划、刊物出版;完成政府委托之事项。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本学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工业工程继续教育和企业诊断服务
1、免费或优惠收费参加学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活动;
2、免费或非营利优惠收费提供基于工业工程特征的企业诊断服务;
3、配合政府部门,开展从业能力评价等工作;
4、建立职业自律诚信机制,引导会员诚信工作;
5、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之间搭建交流平台。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服务
1、为会员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2、组织调查研究工业工程职业发展、改革各项事宜,参与相关的企业、政府及其它社会组织决策论证,协助政府出台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
(三)学术交流、考察研究、对外合作、刊物出版等会员服务
1、坚持非营利原则服务会员,组织工业工程讲座,为会员提供广西IE走近国内外先进制造标杆企业等专业服务;
2、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坚持非营利原则举办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开展考察研究活动;
3、以法律为准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解决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纠纷争议;
4、免费提供学会网站、《工业工程在广西》微信公众号、《广西IE工作者》电子内刊等服务。发布国内外工业工程情报信息、编制工业工程发展规划及报告、编印简报;
5、在学会能力及业务范围内服务会员出具工业工程相关公信证明。
第三章 交费办法
第四条
会员按会费标准,向本学会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提出会费减免申请,由理事会授权委托秘书处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
第六条
本学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监事会负责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学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学会的财务规定,会费使用接受学会监事会的检查,接受政府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
本学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草案,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九条
本学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监制广西财政厅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条 本学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学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一条
本学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本学会不得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广西工业工程师学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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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浏览1005次 发布日期: 1/6/2022 12:54:18 PM 发布: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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