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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业工程师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本学会全称为“广西工业工程师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Xi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Engineering,英文缩写为GXIIE。

第二条本学会的性质

本学会是由在广西及与广西相关地区从事工业工程所涵盖的精益生产、质量管理、人因工程、项目管理、现代制造等相关管理、技术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的是在广西境内引进推广工业工程(IE),让这项既古老又现代化的系统管理技术在广西工业经济和第三产业领域正确地发挥作用,从提高质量和效率、减少浪费降低成本的角度为广西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增值服务。

活动地域:柳州、桂林、南宁、玉林、梧州等广西制造业服务业集中区域

活动方式:学术会议;专业出版物;诊断咨询;教练培训;考察调研;继续教育;……

发起人有以下九人:

朱捷 中国工业工程师协会会员、高级经济师;

陈亚宁 桂林金典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管理教练导师;

张玉林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李进宁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业工程师;

陈琨 中国重汽柳州运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工业工程硕士

罗维 广西柳州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李广华 桂林橡胶机械厂工业工程师

陶然 桂林乳胶厂高级工程师

李智 柳州钢铁集团公司高级工程师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播工业工程良种,结广西经济硕果。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的住所

学会住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普及推广工业工程管理技术成果;

(二)开展工业工程咨询教练和继续教育;

(三)开展工业工程学术交流、考察研究、对外合作;

(四)运用工业工程手法开展企业诊断、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等活动;

(五)编辑出版工业工程刊物;

(六)完成政府委托之工业工程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 广西区域内的IE工程师、经济师、管理咨询师、大专院校IE师生、中小企业经理人等IE工作者或爱好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工业工程行业、学科领域的应用或研究具有专门的经验和成绩;

(四)愿意为广西工业工程的良性发展出谋献策及贡献力量。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习和实践工业工程及精益生产的机会;

(四)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8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已浏览2936次  发布日期: 7/16/2011 10:59:00 AM  发布: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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